4

芝麻开门官网

芝麻开门官网

2018年11月20日

1.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5.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9.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1.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2.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4.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6.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17.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18.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19.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2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5.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26.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27.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8.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9.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3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3.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35.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6.消防工作方针为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37.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38.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39.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40.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4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42.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43.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44.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45.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46.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47.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48.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49.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50.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51.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2.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53.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54.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55.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6.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57.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58.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59.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0.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61.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6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6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企业应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6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65.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6.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67.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6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69.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0.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1.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7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7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7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75.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76.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77.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78.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79.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80.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8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82.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83.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84.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85.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86.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87.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9.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90.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91.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92.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93.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94.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95.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96.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97.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98.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99.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100.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10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出口。

10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10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10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导致对发生事故的过错无法查明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事故。

105.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0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

107.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按照实际发生额列支,可以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10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

10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110.生产经营单位要在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架构以及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流程、安全防范措施等。

11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和浓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113.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114.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115.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116.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117.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118.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119.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120.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12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122.安全色包括红、黄、蓝、绿四种颜色。

123.“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124.“三违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25.“四不伤害”是指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126.施工现场使用安全带要遵循“高挂低用”原则。

127.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

128.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是“12350”。

129.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中“五到位”是指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130.消防安全“四懂”是指:(1)懂得岗位火灾的危险性;(2)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3)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4)懂得逃生疏散的方法。

131.消防安全“四会”是指:(1)会使用消防器材;(2)会报火警;(3)会扑救初期火灾;(4)会组织疏散逃生。

132.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133.有限空间分为密闭设备、地下有限空间、地上有限空间三类。

134.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135.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害、死亡、职业病或设备设施等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136.本质安全是指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的功能。

137.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厂级、车间级、班组级。

138.高处作业“三宝”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139.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月是每年的六月。

140.安全标志的分类包括: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四类。

141.安全色中,红色表示的是禁止、危险。

142.使用灭火器扑救火灾时要对准火焰根部喷射。

143.使用消防灭火器灭火时,人的站立位置应是上风口。

144.根据国家规定,凡在坠落高度离基准面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145.2018年消防宣传月主题是“生命至上 安全发展”。

146.《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强调: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147.《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强调: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148.重大危险源是客观存在的危险物质或能量超过临界量的设备设施。

149.《消防法》规定,企业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150.火灾按照燃烧对象分类,可分为:

A类火灾,是指固体物质火灾;

B类火灾,是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C类火灾,是指气体火灾;

D类火灾,是指金属火灾;

E类火灾,是指带电火灾,是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F类火灾,是指烹饪器具内烹饪物火灾。

芝麻开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