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4日
1.严禁擅自操作公共燃气阀门;
2.严禁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
3.不得盗用燃气;
4.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拆除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6.在燃气设施保护防卫内严禁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严禁倾倒、排放腐蚀设施,不得中指深根植物;
7.严禁建设占用地下燃气管道。